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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均可享受简易计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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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经营过程中,会有一些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因为种种原因,而进行出让变卖。很多朋友对于这样的情况,印象中会有个简易计征2%的概念,是所有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都可以享受简易计征2%么?

一、情况判断

针对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看销售行为进行判断是否满足简易计税的情况,满足情况的开具普通发票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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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其次,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开具3%的普票减按2%征收增值税。

参考文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件

昆山注册公司(多德财税)总结:符合一般纳税人的7种状况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简易征收方式的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补充要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自2016年2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报表填写

一般纳税人主表的23栏次应纳税额减征额以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下拉选择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填上相应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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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主表的第7栏次与第8栏次填上相应的金额 ,16栏次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可减免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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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果放弃减免税额,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无需填写。

三、账务处理

出售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借:资产减值损失;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收到出售设备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营业外收入——税收减免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清理盈余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清理亏损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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