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因工死亡。
按照上述规定,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因工死亡;超过48小时后死亡,就不属于因工死亡。
几个真实案例:
案例1:职工A参加本单位组织的体育比赛活动,在比赛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死亡,被认定为视同因工死亡。
案例2:职工B在上班工作过程中感觉身体不舒服,于是请假回家,当晚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认定为视同因工死亡。
案例3:职工C出差,在酒店突发心脏病,被立即送往医院,当晚抢救无效死亡,被认定为视同因工死亡。
几种例外情况: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案例:职工D在办公室自杀身亡,被认定为不属于因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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