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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未及时取得发票的财税处理及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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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自己建造或者外购固定资产,但是发票未能及时取得的情况时长有,那么财税如何处理?下面昆山代理记账通过案例来给大家做解析。

案例

甲公司以出包方式建造一幢办公大楼,2017年1月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其工程预算造价1800万元,施工方已开具发票金额1500万元。因施工方暂未提供工程决算报告,甲公司按1800万元估价入账。2017年11月,施工方提供竣工决算报告,其实际造价2029万元,双方均确认,施工方又开具了金额为529万元的发票。假设会计与税法规定的使用寿命均为20年,残值率为0。甲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建造中发生的工程成本与取得相应发票时间不一致,导致工程预算造价与发票金额不一致。那么会计和税法要如何处理?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固定资产》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

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案例解析:

2017年1月1日,根据会计规定按照预估1800万元计入成本,并从次月2017年2月1日起开始计提折旧。2017年11月再按照实际成本2029万元调整原来暂估价值1800万元。此前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11月计提的折旧不需要调整。

税务处理

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案例解析:

2017年1月1日,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估1800万元计入成本,并从次月2017年2月1日起开始计提折旧。2017年11月再按照实际成本2029万元调整原来暂估价值1800万元,同时追溯调整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11月计提的折旧。

案例税务风险及注意点解析

1、A公司应当在办公楼投入使用后,进行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同时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但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结算发票,同时根据发票调整企业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折旧额。

2、如果未取得发票,那么,在2017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进行纳税调整,所计提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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