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2.享受时点
(1)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2)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3.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根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并在纳税申报表的相应行次填写优惠享受的情况,同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写相关优惠事项和优惠金额。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相关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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