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以外,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均可享受。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2.研发活动如何界定?
答: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包括:
①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②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③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④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⑤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⑥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⑦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3.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可以。人员人工费用中的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4.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相关费用如何扣除?
答: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5.企业研发活动失败,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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