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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及附件相关申报表填报说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新增的“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栏次,应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的本年度累计金额。例如,10月份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该栏次应以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为准,按照2025年1月1日至9月30日的累计金额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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