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 年第40号)的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 (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二、如何在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1.登录系统
使用
2.新增备案信息
①选择或新增相关合同(若未签订合同需先完成合同信息采集)
②填写
③上传附送资料(如合同复印件、
3.提交备案
预览表单后点击【提交】,系统生成
4.办理付汇
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
注意事项:
1.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需备案,5万美元以下无需办理。
2.同一合同多次付汇只需首次办理备案。
3.备案信息可在线查询、更正或作废(需符合条件)。
三、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是否每次支付前都要做支付备案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四、在完成税务备案后,若发现《备案表》填写有误或备案项目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在尚未发生对外支付时,备案人可选择在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进行作废《备案表》;如已发生过对外支付,则不能将《备案表》作废,仅可对《备案表》进行修改。
五、如果需要向境外支付资金,哪些情形无需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呢?
除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还新增规定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1.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2.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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