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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规定,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您公司在年度中间结束经营并已注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总机构需调整当年度后续属期申报的分支机构税款分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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